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对我省开展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项督查中,发现我省个别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必须以“一失万无”的警醒,确保“万无一失”的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组织企业深入排查整治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确保重大风险全面管控、重大隐患全面清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对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相关规定要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进行排查整治。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9月-10月中旬)。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产权或租赁公司、设备安装拆卸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一是排查设备是否纳入“江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是否存在未备案违规使用的情况。二是排查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三是排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各项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能够及时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直至安全隐患消除。自查表(见附件1-3)报属地住建部门。
(二)督查整治阶段(10月中旬-11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要地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督查。一是检查设备是否纳入“江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是否存在未备案违规使用的情况。二是督查本辖区内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是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做到检查全覆盖;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对本级监管的项目实现全覆盖,对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管理制度的落实、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体安全状况和安装拆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等情况。四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曝光。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级住建部门要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建筑起重机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对违规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起重设备、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出租单位,要纳入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市场。二是对无资质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拆单位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行相应处罚。三是对“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和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以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各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零容忍、严处罚”的原则,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专家队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内(含省直管县市)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于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厅安委办。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省厅安委办。
联系人:熊典平
电 话:0791-88500913
邮 箱:1437150093@qq.com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排查自查表
2.吊篮专项排查自查表
3.建筑起重机械和吊篮专项排查自查汇总表
4.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情况汇总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排查自查表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县(区)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安装单位 | 租赁单位 | |||||||||
类型型号 | 出厂日期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自检结果 | ||||||||
1 | 租赁单位安全履责情况 | 设备技术档案 | 制造许可证 | |||||||
产品合格证 | ||||||||||
使用说明书 | ||||||||||
备案证明 | ||||||||||
定期检验报告 | ||||||||||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 ||||||||||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 ||||||||||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 ||||||||||
累计运转记录 | ||||||||||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
2 | 租赁合同是否明确维保和各自安全责任 | |||||||||
3 | 项目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 | |||||||||
4 | 安装单位安全履责情况 | 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 ||||||||
5 | 安拆人员资格证证号 | |||||||||
6 | 安拆合同是否有安全协议书 | |||||||||
7 | 安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核审批情况 | |||||||||
8 | 是否及时向当地安监机构进行安拆告知 | |||||||||
9 | 安拆前是否检查建筑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情况 | |||||||||
10 | 是否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11 | 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安装并进行现场巡查 | |||||||||
12 | 是否有安装自检记录 | |||||||||
13 | 检测机构履责情况 | 检测报告是否与所检设备相符 | ||||||||
14 | 检验、检测中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时,是否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 |||||||||
15 | 检测报告中签字的检验人员是否到场检测 | |||||||||
16 | 检验检测原始资料是否按要求存档保存 | |||||||||
17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履责情况 | 是否审核设备技术档案并拒绝使用档案不全设备 | ||||||||
18 | 是否审核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9 | 是否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安拆方案并制定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 | |||||||||
20 | 是否对基础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 |||||||||
21 | 是否提供建筑机械检测报告并办理使用登记 | |||||||||
22 | 是否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对设备附着、顶升、加节后的进行联合验收 | |||||||||
23 | 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 |||||||||
24 |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履责情况 | 是否审核设备技术档案并阻止使用档案不全设备 | ||||||||
25 | 是否审核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6 | 是否审核安拆专项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 | |||||||||
27 | 是否参与设备基础、安装使用前,附着、顶升、加节的联合验收 | |||||||||
28 | 是否监督检查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及时发出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落实督促整改 | |||||||||
29 | 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建筑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上岗,且在有效期内 | ||||||||
30 | 是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 |||||||||
租赁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安装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检测机构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公司安全科: (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涉及“施工、监理、安装、租赁单位的安全履职情况”由相关单位各自检查后填写;
附件2:
吊篮专项排查自查表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县(区)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安装单位 | 租赁单位 | |||||||
吊篮型号 | 吊篮数量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自检结果 | ||||||
1 | 租赁单位安全履责情况 | 设备技术档案 | 产品合格证 | |||||
型式检验报告 | ||||||||
使用说明书 | ||||||||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 ||||||||
2 | 租赁合同是否明确维保和各自安全责任 | |||||||
3 | 项目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 | |||||||
4 | 安装单位安全履责情况 | 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 ||||||
5 | 安拆人员资格证证号 | |||||||
6 | 安拆合同是否有安全协议书 | |||||||
7 | 安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核审批情况 | |||||||
8 | 是否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9 | 是否有安装自检记录 | |||||||
10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履责情况 | 是否审核设备技术档案并拒绝使用档案不全设备 | ||||||
11 | 是否审核安装单位资质、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 |||||||
12 | 是否审查安拆专项方案,超过50米幕墙安装是否进行专家论证 | |||||||
13 | 是否提供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 |||||||
14 | 是否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对设备附着、顶升、加节后的进行联合验收 | |||||||
15 | 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 |||||||
16 |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履责情况 | 是否审核安装单位资质、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 ||||||
17 | 是否审核安拆专项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 | |||||||
18 | 是否参与安装使用前的联合验收 | |||||||
19 | 是否监督检查吊篮安装和使用情况,及时发出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落实督促整改 | |||||||
租赁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安装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公司安全科: (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涉及“施工、监理、安装、租赁单位的安全履职情况”由相关单位各自检查后填写;
2.不同型号的吊篮要分别填写。
附件3:
建筑起重机械和吊篮专项排查自查汇总表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县(区)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序号 | 设备 类型 | 型号 | 出厂日期 | 租赁单位 | 安装单位 | 设备档案 | 使用登记 | 存在问题 | |
附件4:
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县 | 项目设备 排查情况 | 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情况 | 市场行为排查整治情况 | 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份) | 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份) | 处罚金额(万元) | ||||||||
排查项目总数(个) | 排查设备数量(个) | 安全隐患总数(条) | 现场整改隐患数量(条) | 重大安全隐患数量(条) | 其中已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数量(条) | 违法转包分包项目数量(个) | 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业务企业(家) | 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人员(个) | 虚假检测报告(份) | 设备备案与现场不符(台) | |||||
1 | 市本级 | ||||||||||||||
2 | XX县 | ||||||||||||||
3 | XX县 | ||||||||||||||
合计 |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
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的项目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相应处罚材料。
转载于: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9/23/art_40687_4154507.html